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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林有关石油天然气法规
2007/12/21/08:57  来源:驻巴林经商参处
  一、设立巴林国家油气管理局的2005年第63号御令 
   
  2005年9月26日,哈马德.本.伊萨.哈利法国王发布第63号御令,设立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,内容如下: 
   
  1、成立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,有关工作情况直接报告首相。该局承继原石油部的所有职能、国家收支预算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。原石油部人员全部划归该局,保留其原有的职位、级别、补贴及其它财务特权。 
   
  2、该局设立6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,钦命一大臣为管委会主席。 
   
  3、该局管委会主席须是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法定成员。 
   
  4、本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并在官方公告上刊登。 

  二、任命巴林国家油气管理局管委会主席的2005年第64号御令 
   
  2005年9月26日,哈马德.本.伊萨.哈利法国王发布第64号御令,任命国务大臣阿卜杜尔.侯赛因.本.阿里.米尔扎博士为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管委会主席。 
   
  简历(略) 

  三、关于成立巴林国家油气管理局管委会的2005年第78号御令 
   
  2005年12月13日,哈马德.本.伊萨.哈利法国王发布第78号御令,成立巴林国家油气管理局管委会。御令授权巴林国家油气管理局负责全国的石油、天然气的所有事务,职权范围为: 
   
  1、提出和执行油气业政策。 
   
  2、负责油气业及油气衍生产品企业的管理。 
   
  3、研究国内油气资源和生产技术,以保证资源储量和有效利用;制订价格政策,资源开发及国际咨询。 
   
  4、为满足国内油气需求提出战略规划,包括对国家控股的油、气公司的管理等事项。 
   
  5、负责与国内外企业商洽开发国内油气资源。 
   
  6、负责国内能源产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管理。 
   
  7、任命该局学术研究专家和专业人员。 
   
  8、设立监督国内油气企业的专职部门。 
   
  9、决定国有油、气控股公司的组建。 
   
  10、决定国家对油、气公司的购买,并负责重组和监管,代表政府参加全体股东大会。 
   
  11、监管储油罐,控制原油开采以及原油进口。 
   
  12、规制和监管液化天然气罐的装罐和其它生产流程以及存放。检查销售站点并有权对违规者依法规予以处罚。 
   
  13、承组石油会议、石油展览会及研讨会,负责有关项目投资。 

  四、成立进口天然气谈判技术委员会的2005年大臣1号令 
   
  巴林国务大臣兼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管委会主席阿卜杜尔.侯赛因.本.阿里.米尔扎博士发布了关于成立进口天然气谈判技术委员会的2005年大臣1号令,内容如下: 
   
  1、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(略) 
   
  2、技术委员会隶属于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,全面负责从国王进口天然气的谈判,负责技术和资金研究,为便利工作,可招聘专家和专业人员。 
   
  3、有权查阅政府部门、机构的相关数据和资料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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